國家生態環境標準《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修改單公開征求意見
為進一步完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,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,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《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4915-2013)修改單(征求意見稿),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截止日期為2025年7月10日。修改單核心內容解讀
本次修改單共涉及九項重要調整,主要聚焦于污染物排放限值優化、無組織排放管控強化、監測規范完善等關鍵領域,具體內容如下:
一、術語定義與引用標準更新
- 規范性引用文件擴展:在“2規范性引用文件”中新增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》(生態環境部公告2022年第21號),強化監測設備標記規范的法律依據。
- 核心術語明確定義:
新增“密閉”定義:指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,或通過密封材料、設備實現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。
新增“封閉”定義:指利用完整圍護結構阻隔物料、作業場所與周圍空間的狀態,除必要進出口及排氣設施外,應保持門窗及開口部位關閉。
二、有組織排放限值調整
- 烘干機類設備限值收緊:
將表1和表2中“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”的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調整為10 mg/m³、50 mg/m³、70 mg/m³,并首次增設氨排放限值為8mg/m³,強化對特征污染物的控制。 - 基準含氧量參數修訂:
明確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基準含氧量為10%,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排氣基準含氧量為18%,確保監測數據的科學性與可比性。
三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精細化
- 礦山開采環節:
要求鉆機配備除塵設施,爆破、挖掘等作業采取抑塵措施;破碎、轉載點設置集氣罩及除塵設施;物料運輸采用封閉式皮帶機或全苫蓋車輛,運輸道路硬化處理。 - 物料儲存與輸送:
散狀物料輸送需采用管道氣力輸送、封閉式皮帶機等密閉方式;廠內汽車運輸粉狀物料需使用罐車,其他物料需密閉或苫蓋運輸。
- 生產工藝管控:
破碎機進/出料口、熟料冷卻機卸料口等產塵點需設置集氣罩及除塵設施;水泥包裝車間需封閉,裝車點配備除塵設備;除塵灰需通過負壓或密閉管道運輸,禁止直接落地。
四、監測與管理要求強化
- 混合廢氣排放管理:
新增4.3.4條規定,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放時,需在混合前監測并執行對應限值;若只能監測混合后廢氣,則按最嚴格要求執行。 - 監測方法適用性擴展:
新增5.6條明確,本標準實施后發布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,若適用則同步適用于本標準污染物測定。 - 超標判定規則完善:
修改6.2條規定,無論手工監測或自動監測,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超過限值即判定為超標;企業未按規定標記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的,視為數據有效。
公眾參與與實施意義
此次修改單的制定緊密結合水泥工業大氣污染防治的實際需求,通過加嚴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細化無組織排放管控措施、完善監測監管要求,進一步壓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,助力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。生態環境部呼吁相關行業企業、科研機構及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意見反饋,共同推動標準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提升,為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堅實制度保障。